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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适用新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评法第31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30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汇能网CBSKC.CN讯:对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新环保法与现行环评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对此,环保部表示,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明确提出,“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评法第31条的规定。


新环保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评法第31条则提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显然,对于“未批先建”的处罚,两部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并未完全协调一致,到底该执行哪部法律?湖北省环保厅就此致函环保部。


环保部表示,新环保法第61条是原环保法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现行环评法第31条己做出了规定。


比较两部法律的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新环保法对于“未批先建”要求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环评法则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福建省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二期不锈钢棒材和无缝钢管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14年12月建成并投产。对于此案,宁德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和限期整改。这是2015年环保部公开的案件之一。


翻开2015年也就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公开处罚的违法案件,适用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并非个案。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评法第31条有关的规定。”环保部说,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保法第61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根据新环保法第63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对此,有专家表示,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来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执行新环保法规定不是不可以,但是,在环评法未做修改前,环评法第31条仍然有效。因此,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两部法律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必须修改环评法,这样,法律“打架”问题才能从根本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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